申请人石某甲,男。
被申请人石某乙,男。
申请人石某甲与被申请人石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某甲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石某乙所有的湘x号运输车一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某甲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石某乙实际所有的湘x号运输车一辆。
申请人石某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某平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