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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贺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

被执行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物资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贺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元(房产过户标的),2011年3月10日已向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房屋产权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年3月16日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苏刚

审判员赵正清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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