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
被执行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物资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贺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元(房产过户标的),2011年3月10日已向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房屋产权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年3月16日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苏刚
审判员赵正清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