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广场支行,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负责人袁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某甲,男。
被执行人邵阳市英才实验学校,住所地邵阳市X路陶家冲。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某甲、邵阳市英才实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英才实验学校用于本案抵押的房产属于学校教学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宜进行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张强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