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0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审判员赖庆如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