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彬县新民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彬县新民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彬县新民供销合作社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且多次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2010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张某某自觉将占用的彬县新民供销合作社出租房腾出,且交于申请人彬县新民供销合作社。诉讼费、执行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审判员杨彬志
审判员徐春宁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池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