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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

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

审判长梅永忠

审判员刘恩和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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