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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年××月××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口。

法定代表人黄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卫中

审判员赵庆华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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