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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某区梅林工业园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海华,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李振兴,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某告唐某(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请被告为分厂保安员,2011年4月4日,该分厂发生重大盗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查实,该盗窃案系原告所聘用的保安员内外勾结所为,被告在侦查期间存在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情况。为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益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原告承担支付被告双休日加班工资和各项经济补偿金。益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做出赫劳仲字第(2011)X号裁决书。请求法院对益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赫劳仲字第(2011)X号裁决书的第二项、第三项裁决依法进行纠正。

被告辩某,赫劳仲字第(2011)X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原告应当支付各项赔偿金。

经审查,2009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请被告为分厂保安员,2011年4月4日,该分厂发生重大盗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查实,该盗窃案系原告所聘用的保安员内外勾结所为,原告认为,被告唐某在侦查期间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为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益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原告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平常加班工资、经济赔偿金等请求,益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做出赫劳仲字第(2011)X号裁决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唐某支付加班工资、2011年4月份工资共计5000元,于2011年10月1日前付清;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冬红

审判员司马慧

审判员孙黎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卜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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