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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刑二终字第73号毛某贪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岳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原任汨罗市X组书记,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1年3月4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某某,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毛某不服,以原判定罪不准、一审程序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毛某及其辩护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1)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定中

审判员陈辉

代理审判员黎小忠

二Ο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赵顺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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