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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胡某某、郭某某、河北省黄某市东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原审被告胡某某。

原审被告郭某某。

原审被告河北省黄某市东辰物流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黄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胡某某、郭某某、河北省黄某市东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原审被告胡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中财保险黄某支公司未按时到庭。

二审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4月6日根据上诉人中财保险黄某支公司预留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中财保险黄某支公司未在确定的时间到庭应诉。承办人通过电话联系中财保险黄某支公司,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收到传票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比较忙,该公司认为上诉状已经交到法院不需要到庭,故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向上诉人中财保险黄某支公司预留的地址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为有效送达。上诉人中财保险黄某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中财保险黄某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费蜜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Ο一Ο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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