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对被告张某所有的位于娄星区X路的房产(产权证号:(略))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龙伟林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