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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对被告张某所有的位于娄星区X路的房产(产权证号:(略))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龙伟林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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