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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XX诉被告肖XX、XX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XX

被告肖XX

被告XX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肖XX、XX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XX于2011年4月28日以与两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XX撤回对被告肖XX、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XX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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