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上旬,被告人王某甲对李某谎称,有能力让想办驾驶证的人不用参加正规考试也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在驻马店市车管所骗取被害人李某托其代为办理驾驶证的人民币3300元后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供述,证人李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接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某甲案发后已将赃款挥霍,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王某宇
审判员王某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