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娥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娥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英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长邬方平

审判员唐文四

人民陪审员李某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石泽香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