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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娥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娥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英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长邬方平

审判员唐文四

人民陪审员李某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石泽香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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