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男,1932年7月出生,汉族,湖南双峰县人,退休干部,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龙某,局长。
上诉人因不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1)屈立字第l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就上诉人要求工资套改作出的“人随单位定,单位属何种性质就执行何种工资政策”的信访答复,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且原告在一审中提出“要求按机关事业单位同样套改工资,享受同样待遇”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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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贺某平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