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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甲、何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黄文保,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年××月××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乙,××,××××年××月××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某甲,××,××××年××月××日出生,住(略)号。系被上诉人何某甲之兄、何某乙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上诉人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甲、何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给被上诉人何某甲;

二、上诉人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前将株洲市X区X-301住房钥匙交付给被上诉人何某甲,钥匙交付的次日起计算书湘里小区X-301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用;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再互相主张任何某甲事权利;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67元,何某甲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卫中

审判员赵庆华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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