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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XX物业管理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

本院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XX物业管理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物业管理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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