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张XX与被告袁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小孩抚养权归原告所有,现因客观原因,并经XXX(曾用名XXX)本人自愿,申请将XXX的全部抚养权变更为被告享有,由被告抚养至成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婚生小孩XXX(曾用名XXX)的全部抚养权变更给被告袁XX享有,由被告抚养至成年。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被告同意变更抚养权,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21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因客观原因,原告申请将小孩的抚养关系变更归被告享有,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并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经本院调查,原、被告双方婚生小孩XXX(曾用名XXX)自愿随被告袁XX在一起生活。
原告张XX与被告袁XX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双方婚生小孩XXX(曾用名XXX)由原告张XX抚养至成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