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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方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原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2010)黄某字第X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本市X镇X路,执行中,未找寻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另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材料、财产调查材料、执行调查记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由于执行中,未找寻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保冈

审判员徐剑明代理审判员秦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尹建盈

审判长顾保冈

审判员秦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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