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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XX与被告XX物业公司物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某某物业公司,住所地在(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XX物业公司物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X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XX公司承担。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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