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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诉被告罗XX、刘XX、汤XX、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程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上诉等)。

被告罗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汤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刘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罗XX、刘XX、汤XX、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XX、汤XX的位于株洲市X区X路湘银世纪花园X栋XX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赵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XX、汤XX的位于株洲市X区X路湘银世纪花园X栋XXX号房屋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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