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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城管局申请执行高××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兴平市人民法院

兴平市城管局申请执行高××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兴)城执法罚字(2010)(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已执行和解,并已交纳了100元罚款。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

审判员南××

人民陪审员张××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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