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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尹某某,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8日至4月20日,被告人付某某受李XX(另案处理)的安排在南阳市X区X街经营、管理“城市猎人动漫城”,该动漫城招揽他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牟利x余元。2011年4月20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赌博机37台,其中,投入经营27台。

起诉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牟利的x元,其中的x元系店面装修时剩余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非法牟利数额应按被告人当庭供述的4000元认定,鉴于被告人在动漫城既未投资也不参与赢利分配,仅受雇、听从李XX的安排领取工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动漫城开业时间短,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8日至4月20日,被告人付某某受李XX(另案处理)的安排在南阳市X区X街经营、管理“城市猎人动漫城”,该动漫城招揽他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进行赌博,从中谋取利益。2011年4月20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处,收缴赌博机37台,其中,投入经营27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X、罗某、李XX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进行赌博,而帮助经营、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交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鹏鲲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马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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