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X区X路X号佳英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益阳市桃花江某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某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地址:桃江某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江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工工程公司)因与桃江某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3日向桃江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桃江某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二0一0年九月九日作出(2009)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长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谢某、民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罗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江某人民法院(2009)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江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某
审判员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