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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桃江某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X区X路X号佳英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益阳市桃花江某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某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地址:桃江某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江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工工程公司)因与桃江某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3日向桃江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桃江某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二0一0年九月九日作出(2009)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长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谢某、民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罗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江某人民法院(2009)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江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某

审判员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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