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外研社大厦。
法定代表于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阳娟秀,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游小斌,湖南迪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新世纪教科文发展有限公司赫山教育音像店。住所地:益阳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舒某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与被告益阳市新世纪教科文发展有限公司赫山教育音像店(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赫山店)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外研社于2011年7月29日以与新世纪公司赫山教育音像店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研社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曾艳红
人民陪审员孙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