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县XX镇同XX一组XX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县XX镇XX村XXX路XXX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XX与被告X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伟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应返还原告XX投资款人民币29,200元,于2010年3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0元,由被告XXX负担,于2010年3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伟林
书记员李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