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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韩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韩某(2010)横民初字第X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偿还申请人砖款人民币x元,并由被执行人韩某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共计为x元。本院于201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没有异议。执行期间,经我院多次执行,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韩某于2011年3月1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人民币x元;2、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某承担。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16日已兑现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段亚华

人民陪审员张建忠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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