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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陆xx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xx。

被告陆xx。

被告陆xx。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张xx诉称,原告张xx与被告陆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0月9日协议离婚。被告陆xx系原告张xx与被告陆xx所生之子。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x居委X号三上三下楼房及平房1间系经原、被告共同申请后建造的,原告张xx与被告陆xx协议离婚时,约定楼房楼上西侧1间房屋归原告所有。但离婚后,被告陆xx拒绝承认原告的权利,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按离婚协议对上海市嘉定区X镇勤丰居委X号三上三下楼房及平房1间进行分家析产、确认楼房楼上西侧房屋1间归原告所有。

被告陆xx、陆xx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x居委X号(沪房地嘉字(1999)第x号)三上三下楼房及1间平房,其中楼房西侧二层1间房屋归原告张xx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陆xx、陆xx共同共有;原告张xx在楼房中享有通行权。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伟春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居晓雯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居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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