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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非法从事诊疗活动被平顶山市X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建井一处家属院大门西侧开设三禾牙医诊所非法行医至今。湛河区卫生局于2009年9月、2010年6月两次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告人王某仍然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行医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建井一处家属院大门西侧开设三禾牙医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湛河区卫生局于2009年9月、2010年6月两次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后被告人王某仍然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我在开设三禾诊所的过程中,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2009年8月份湛河区卫生局来检查过,对我罚款4000元,并责令我停止一切非法诊疗活动,2010年5月底,卫生局又业检查过一次,那次对我罚款4500元,并责令我停止一切非法诊疗活动。

2、证人王某X、李XX的证言;

3、书证

平顶山市X区卫生局行政执法文书三卷;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抓获经过一份;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4、勘验检查笔录

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平公湛勘[2011]x号现场勘验检查情况记录。

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客观有效,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经湛河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继续从事非法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未缴纳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用于非法行医活动的一切物品一律予以没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芮会峰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培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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