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乐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乐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乐某某给付被上诉人朱某某x元整,于2010年7月1日之前给付被上诉人朱某某x元,余款x元于2010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如上诉人乐某某不按期履行任何一次付款义务,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汪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