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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创(北京)地球物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恒达新创(北京)地球物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朝阳门外大街X号X层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明,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汉威大厦26A1-1。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启霞,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恒达新创(北京)地球物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菲特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全奕颖、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埃菲特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5月8日,埃菲特公司与恒达公司签订《房某购买委托协议》,与北京天下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行公司)签订《房某出售委托协议》、恒达公司与天下行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某买卖合同》。合同涉及房某为座落于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X、1010、X号房某(以下简称涉案房某),成交价格为576万元,恒达公司应支付居间报酬9万元。依据《房某购买委托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恒达公司应在与天下行公司签订房某买卖合同时,向埃菲特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合同签订之后,恒达公司未予支付,埃菲特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恒达公司支付居间报酬9万元。

恒达公司在一审中答辩并反诉称:2009年5月8日,埃菲特公司向恒达公司提供了房某为天下行公司的房某信息,承诺说房某的所有手续该公司均已审查,没有问题,并承诺可以办理整个房某买卖手续。在埃菲特公司的一再要求及承诺下,恒达公司与天下行公司签订了购买涉案房某的房某买卖合同,并当场向该房某代理人支付定金1万元。在签订房某买卖合同时,天下行公司代理人不能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完整公司资质文件及过户所需资料。埃菲特公司为尽快获取居间报酬,主动将居间费降为九万元,并再次承诺房某的所有资料均已审查,没有问题。但合同签订后,天下行公司无法提供过户所需资料,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房某购买委托协议》中受托人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向委托人提供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某,致使恒达公司无法实际取得涉案房某。埃菲特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提供的房某不符合出售条件,属于提供虚假信息,使恒达公司付出定金后无法办理房某手续及取得房某。故不同意埃菲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埃菲特公司:1、赔偿实际损失1万元。2、赔偿可期待利益损失40万元(指房某现价和购买时约定价格市场差价的10%,询价后确定)。

埃菲特公司在一审中针对反诉答辩称:恒达公司所称埃菲特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提供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某与事实不符。埃菲特公司接受恒达公司委托后,向其提供了涉案房某的房某。恒达公司认可后,埃菲特公司联系天下行公司的代理人白晓冬沟通房某买卖一事。签订合同时,埃菲特公司即告知恒达公司,因天下行公司的相关证照原件在云南,需要进行邮寄以办理过户。埃菲特公司对天下行公司的房某和身份进行了审查和核实。恒达公司与天下行公司签订了房某买卖合同。之后天下行公司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将相关证件寄到北京,但收到后发现营业执照副本丢失。天下行公司告知恒达公司会尽快办理补办执照。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仍有4万元定金需在合同签订后六日内支付,但因证照丢失的意外事件,天下行公司未主张某部分定金,而是积极补办营业执照。执照补办完毕后,天下行公司代理人与恒达公司联系办理过户事宜,恒达公司称其不打算继续购买涉案房某了,并于2009年6月26日分别发出《解除房某购买委托协议通知》及《终止合同通知》。2009年7月1日,天下行公司书面通知恒达公司证照已经补办完毕。但是恒达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恒达公司与天下行公司之间房某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与埃菲特公司无关。恒达公司自身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故不同意恒达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恒达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埃菲特公司签订《房某购买委托协议》,约定:第一条,委托事项,(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涉案房某,委托价格范围为576万元。……(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1、2、3、4、5、6、7、8项服务:1、提供与购房某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某、市场行情咨询。2、寻找意向购买房某。3、对符合委托人需求信息且得到委托人基本认可的房某进行实地查验。4、协助并撮合委托人与出售人签订房某买卖合同。5、协助税费缴纳事务。6、协助购房某押贷款手续。7、协助房某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8、协助查验并接收房某、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第三条,佣金相关规定……(二)委托人在同受托人提供的房某出卖人签订房某买卖合同,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相关费用,标准如下:1、居间报酬:9万元(受托人应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之第1、2、3、4项服务)。第四条,各方责任……(二)受托人责任,1、受托人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从事经纪活动;2、受托人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向委托人提供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某。……第五条,违约责任……(二)受托人违约责任……2、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违反法律规定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应按照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当日,天下行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埃菲特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房某出售委托协议》。天下行公司作为出卖人与恒达公司作为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某买卖合同》,约定恒达公司购买涉案房某,成交价格576万元。定金5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1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六日内,支付剩余定金4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恒达公司向天下行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

一审庭审中,埃菲特公司提供涉案房某登记在天下行公司名下的房某,恒达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认可签订合同时该房某原件已出示。埃菲特公司提交天下行公司于2009年6月27日向恒达公司发出的《通知》一份,恒达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该通知内容如下:我公司与恒达公司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某买卖合同,现按照双方合同之约定的营业执照副本已补办完毕,现通知贵公司:请贵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前在居间方(21世纪不动产)的见证下履行剩余的合同付款义务。联系人:白晓冬,联系电话(略)。

一审庭审中,恒达公司提交《终止合同通知》、《解除房某购买委托协议通知》及对应物流快运单,用以证明其催促埃菲特公司及天下行公司履行义务提供材料。其中《终止合同通知》内容如下:致:天下行公司,抄送埃菲特公司,就我公司与天下行公司于2009年5月8日签署的房某购置合同,由于出卖人至今无法提供完整的过户所需要的资料,我公司决定终止该合同的执行,并要求出卖人马上退还给我公司签订该合同当日所支付的1万元,同时对于出卖人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导致至今无法过户而给买受人所造成的损失保留进一步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诉的权利。《解除房某购买委托协议通知》内容如下:致:埃菲特公司,就我公司与天下行公司于2009年5月8日签署的房某购置合同,由于出卖人至今无法提供完整的过户所需要的资料,我公司决定终止该合同的执行,同时解除2009年5月8日与贵公司签署的房某购买委托协议。埃菲特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函件是在通知解除合同。恒达公司并提交网站查询打印件两份,用以证明涉案房某现在的市场价。埃菲特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埃菲特公司与恒达公司之间达成的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埃菲特公司已经提供了居间服务,促成恒达公司与天下行公司签订房某买卖合同,则恒达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居间报酬。现埃菲特公司要求恒达公司支付居间报酬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恒达公司所称天下行公司无法提供公司资质文件及完整过户资料的问题,为房某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义务相对人为天下行公司,并非恒达公司,故恒达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恒达公司应就相关问题另行起诉天下行公司主张某应违约责任。而依据埃菲特公司与恒达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埃菲特公司促成交易成立居间服务即告完成,则有权取得合同所约定的九万元居间报酬。恒达公司不予支付于法无据,其提出要求埃菲特公司赔偿定金损失及可期待利益损失的反诉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恒达新创(北京)地球物理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报酬九万元。二、驳回恒达新创(北京)地球物理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恒达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埃菲特公司作为房某的居间人,对恒达公司有隐瞒、虚构信息的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恒达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埃菲特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向恒达公司隐瞒天下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的事实,导致房某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二、埃菲特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未审查天下行公司股东对房某出售的意见,未能有效履行居间义务。三、恒达公司一直未放弃履行房某买卖合同的努力,合同最终未能履行,是由于埃菲特公司严重违反房某购买委托协议,前期居间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所致,为此,恒达公司无需向埃菲特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四、埃菲特公司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要求恒达公司全额支付埃菲特公司居间费用,并未全面考虑埃菲特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显失公平。

埃菲特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针对恒达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埃菲特公司向恒达公司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房某,天下行公司也完全同意出售涉案房某,埃菲特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房某购买委托协议》、《房某出售委托协议》、《北京市存量房某买卖合同》、房某、《通知》《终止合同通知》、《解除房某购买委托协议通知》、物流快运单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埃菲特公司与恒达公司签订的《房某出售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埃菲特公司依约促成恒达公司与天下行公司签订房某买卖合同,恒达公司应依约支付居间报酬。天下行公司具备出售涉案房某的主体资格,该公司股东亦未反对公司出售涉案房某,恒达公司上诉称由于埃菲特公司未审查天下行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股东意见,导致房某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该上诉主张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恒达新创(北京)地球物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二十五元,由恒达新创(北京)地球物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由恒达新创(北京)地球物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孙兆晖

代理审判员全奕颖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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