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毕XX犯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毕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毕XX酒后(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1ml/x)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长安小客车,沿洛阳市X区东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洛河大桥北86公交车站牌处时,该车与路X路灯杆相撞,造成乘客方XX受伤,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证人方XX、李X、丁XX等人证实了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现场有关情况;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损坏路灯设施赔偿表证实了被告人赔偿的事实;被告人户籍、驾照信息、抓获经过、表现证明等证实了被告人毕XX的相关情况。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戚明轩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利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