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延川县国税局干部,住(略)。
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塞县X村人,个体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安塞县X村人。系王某之妻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0年3月24日,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延川县国税局X号门面房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一年,即2010年4月23日至2011年4月23日。全年租赁费为x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次性交清了一年租赁费x元,原告将X号门面房按期交给被告经营使用。合同到期前,原告提前向被告告知合同到期后要收回房屋自己经营。2011年4月23日合同到期后,被告要求继续租赁房屋,但原、被告因租赁费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被告既未给原告交回房屋,也未给原告交纳租赁费。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于2011年10月底前给原告任某交回其租赁的国税局X号门面房。
二、被告王某于2011年8月30日一次性交清2011年4月24日至2011年10月底前所占用房屋的租赁费67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志成
审判员张慧阳
人民陪审员董树卫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