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仇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抢某、原审被告人仇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原审被告人仇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仇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仇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仇某撤回上诉。
(略)人民法院(2010)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胡石海
代理审判员陈琳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