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
被告杜××。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杜××。婚后由于对孩子抚养问题意见不一,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按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与被告杜××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杜××随原告黄×共同生活,被告杜××自2010年2月始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被告杜××可以于2010年3月13日始,隔周周六上午9时到孩子杜××住处接走孩子至当日晚20时将孩子送回其住处,原告黄×应予协助;
三、双方财产无纠葛;
四、双方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