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0)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31日申请执行黄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丙与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0)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南
审判员甘华坚
代理审判员杨海蒂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闭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