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X乡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X镇
被执行人俞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X镇X街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某、俞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将位于莆田市X区X街X路原百货公司城关百货大楼集资房X号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荔证房字第x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罗某,并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等,但被执行人黄某、俞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俞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600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界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某锋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陈金贤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