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自2010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45元及执行费等。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3月1日,以(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其位于莆田市X区木兰溪防洪工程下黄安置区X#-503的房屋所有权,并再次责令其在2011年3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处理该查封物。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某位于莆田市X区木兰溪防洪工程下黄安置区X#-503的房屋一套,执行数额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庆锋
执行员陈某贤
执行员陈某勋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