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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晟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王某甲、王某乙为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召县晟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张某某,男,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男,6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成年,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南召县晟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甲、原审第三人王某乙为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6)南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送达后,晟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7年9月19发回重审。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6)南召民二初字第388-X号民事判决,晟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南民商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晟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7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再审中,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晟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温向东,被申请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原审第三人王某乙到庭参加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南民商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6)南召民二初字第388-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书海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郭东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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