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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尹某、于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某,男。

被执行人尹某,男。

被执行人于某,男。

被执行人梁某,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尹某、于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0)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尹某、于某、梁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新婷

审判员林晓梅

审判员甄媛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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