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1,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2。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2。
原告满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2。
原告吕某,男。
被告张某4,男。
委托代理人粟某,男。
被告张某5,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
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的原告张某1、张某、满某、吕某诉被告张某4、张某5合伙纠纷一案,原告张某1、张某、满某、吕某于2011年9月15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满某、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满某、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满某、吕某负担。
审判员黄新婷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唐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