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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甄某与被告谭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甄某,男,40岁。

被告谭某,女,25岁。

本院2010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甄某与被告谭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1年1月11日,原告甄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黄新婷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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