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68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65岁。
被告杨某乙,女,37岁。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乙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春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亚军、人民陪审员梁瑞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依法变更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唐春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亚军、人民陪审员黄旭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12月2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唐春燕
审判员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黄旭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米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