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新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隆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该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钟某与被上诉人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被上诉人平顶山市隆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钟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新杰,被上诉人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甲,被上诉人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卧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1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郑某昌
审判员陈立丽
审判员王妮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