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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隆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新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隆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该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钟某与被上诉人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被上诉人平顶山市隆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钟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新杰,被上诉人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甲,被上诉人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卧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1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郑某昌

审判员陈立丽

审判员王妮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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