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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X诉被告杨XX、XX建某、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委托代理人陶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建某,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厂厂长。

被告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

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诉被告杨XX、XX建某、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建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XX撤回对被告XX建某的起诉。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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