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赔付原告汤某某保险金人民币12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3240.56元,减半收取1620.2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09年12月30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2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