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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珍申请执行(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海珍、女,住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被执行人陈某,男,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的(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二、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杨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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