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第一原告)。

原告杨某(第二原告)。

原告杨某(第三原告)。

原告杨某(第四原告)。

原告杨某(第五原告)。

被告陈某。

第三人上海某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诉被告陈某、第三人上海某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0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五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五原告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夏明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