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麻阳某金融机构与被告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麻阳某金融机构,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镇X路。

被告滕某,女,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2011年8月20日受理原告麻阳某金融机构与被告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麻阳某金融机构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阳某金融机构撤回对被告滕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阳某金融机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麻阳某金融机构负担。

审判员满延喜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黄亚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