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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环费[2011]02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麻行执字第9-X号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单位麻阳县某某砖厂。

负责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环费[2011]X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单位麻阳县某某砖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单位麻阳县某某砖厂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麻环费[2011]X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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